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3.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救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不当的处罚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施合法、公正、透明。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适当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八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罚款的限额的具体规定。并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决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罚款数额。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检验、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外汇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管理等,由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航空港管理以外航空领域的执法由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